1965年第二次梵蒂冈大公会议通过的异端宣言:
德拉卡拉尼翁
人类尊严
关于宗教自由
个人和社群的权利
宗教事务中的社会和公民自由
1. 我们这个时代的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的尊严,越来越多的人要求人们在行动中享有并运用其负责任的判断力和自由,以责任感为指导,而非受胁迫。他们同样呼吁对公共权力进行法律上的限制,以确保个人和社团的公正自由范围不被过度限制。这种对人类社会自由的诉求,首先关乎人类精神的福祉,尤其关乎在社会中自由行使宗教信仰的权利。本届梵蒂冈大公会议认真聆听这些心灵的渴望,并致力于阐明它们如何与真理和正义相符,因此研习教会的神圣传统和教义,揭示新的内容,始终与古老的教义保持和谐一致。
首先,神圣大公会议宣称,天主向人类启示了人如何通过侍奉祂而得救,并在基督内找到幸福。我们相信,这唯一的真宗教存在于天主教和宗徒教会之中,主耶稣将传播真宗教的使命托付给了教会,祂对宗徒们说:“所以,你们要去,使万民作我的门徒,奉父、子、圣神的名给他们施洗,凡我所吩咐你们的,都教训他们遵守。”(玛窦福音 28:19-20)就所有人而言,他们都有义务寻求真理,尤其要寻求关于天主及其教会的真理,并且一旦认识了真理,就应当接受并实践它。
圣大公会议也承认,这些义务影响并约束着人们的良知,真理唯有凭借其自身的力量才能彰显,这种力量温和而有力地渗透到灵魂深处。鉴于人们为履行敬拜天主的义务而需要的宗教自由,关乎在公民社会中免受胁迫,因此,关于个人和社会对真宗教和基督唯一教会的道德义务的传统天主教教义得以完整保留。此外,在阐述这一宗教真理时,圣大公会议意在发展近几任教宗关于人权不可侵犯和社会法律秩序的教义。
第一章
宗教自由的一般概念
宗教自由的目标和基础
2. 梵蒂冈大公会议宣布,人享有宗教自由的权利。这项自由体现在所有人免受胁迫,无论胁迫来自个人、社会团体还是任何人类权威,在宗教事务上,任何人不得被迫违背其良心行事,任何人也不得被阻止在适当的范围内,无论私下或公开、单独或与他人结伴,按照其良心行事。大公会议进一步宣布,宗教自由的权利真正建立在人的尊严之上,而人的尊严则由天主启示的圣言和自然理性本身所理解。这项人的宗教自由权利必须在社会法律秩序中得到承认,从而成为一项公民权利。
所有人,因其作为人的固有尊严——即被赋予理性与自由意志,从而拥有个人责任——而受其本性驱使,并负有寻求真理的道德义务,尤其与宗教相关的真理。他们也有义务接受已知的真理,并按照真理的要求安排自己的一生。然而,除非享有心理自由和免受外力胁迫的豁免权,否则人们无法以符合自身本性的方式履行这一义务。因此,宗教自由权并非基于个人的主观倾向,而是基于其本性。所以,即使那些未能履行寻求和坚持真理义务的人,也仍然享有这种豁免权,只要维护公正的公共秩序,这种权利的行使就不应受到阻碍。
宗教自由与人与上帝的联系
3. 对于那些认为人类生活的最高准则是同一神圣法则——永恒、客观、普世——的人来说,这一切就更加清晰了。上帝藉此法则,按照祂的智慧和慈爱,安排、引导和管理世界以及人类社会的道路。上帝使人类分享这一法则,以便藉着神圣天意的温柔安排,我们能够日益认识这永恒不变的真理。因此,每个人都有义务,也因此有权利,在宗教事务中寻求真理,以便运用适当的方法,审慎地形成正直而真实的良心判断。
现在,寻求真理的方式必须符合人的尊严和社会本性,即通过自由探究,利用教学或教育、交流和对话,让一些人向其他人解释他们已经发现或自认为已经发现的真理,从而互相帮助寻找真理;一旦真理被知晓,就必须以个人的认同坚定地接受它。
人通过良心感知并认识神圣律法的训诫;为了最终抵达上帝——他人生的终极目标——他有义务忠实地遵循良心,并将之应用于一切行为之中。因此,人不能被迫违背良心行事,也不能被阻止按照良心行事,尤其是在宗教事务上。因为宗教实践的本质在于人自愿且自由的内在行为,通过这些行为,人可以直接与上帝建立联系:这种行为不能被任何世俗权威所命令或禁止。而且,人的社会性要求他向外展现其内在的宗教行为,与他人交流宗教事务,以群体的方式宣扬自己的信仰。
因此,如果在维护公正的公共秩序的同时,剥夺了人们在社会中自由行使宗教信仰的权利,那就是对人类和上帝为人类建立的秩序的冒犯。
此外,宗教行为,即人们基于内心深处的信仰,私下或公开地与上帝建立联系的行为,其本质就超越了世俗和短暂的秩序。因此,以维护公共福祉为正当目的的世俗政权,必须承认并鼓励公民的宗教生活;然而,如果试图指导或阻碍宗教行为,则属于越权行为。
宗教团体的自由
4. 个人在宗教事务中享有的自由或免受胁迫的权利,在集体行动中也必须得到承认。因为人类的社会性和宗教本身的社会性都要求宗教社群的存在。
只要不违反公共秩序的正当要求,这些团体就有权享有豁免权,按照自己的规则进行管理,以公开的崇拜来敬奉神灵,帮助其成员进行宗教生活,并以教义支持他们,并促进成员合作的机构,以便按照他们的宗教原则来安排自己的生活。
宗教团体也有权不受民事当局的法律手段或行政行为的阻止,进行选举、培训、任命和调动自己的牧师,与世界其他地区的宗教当局和团体进行沟通,以及选择宗教建筑和购置和使用适当的财产。
宗教团体有权不受阻挠地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传授和公开宣扬其信仰。然而,在传播宗教信仰和引入习俗时,必须始终避免任何带有胁迫、欺骗或不正当劝诱意味的行为,尤其是在面对未受过教育或贫困的人群时。此类行为应被视为滥用自身权利和侵犯他人权利。
宗教自由也包括宗教团体自由表达其教义对社会秩序和一切人类活动活力的独特价值的权利。最后,个人出于自身宗教情感而自由集会或建立教育、文化、慈善和社会团体的权利,建立在人类的社会性和宗教的本质之上。
家庭的宗教自由
5. 每个家庭作为一个拥有固有基本权利的社会群体,都有权在父母的指导下自由安排其家庭宗教生活。父母有权根据自身的宗教信仰决定子女接受何种形式的宗教教育。因此,民事当局必须承认父母拥有真正自由选择学校或其他教育方式的权利,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对其施加不公正的负担。此外,如果强迫子女参加与其宗教信仰不符的课程,或者强行推行完全排除宗教教育的单一教育体系,则父母的权利受到侵犯。
促进宗教自由
6. 由于社会的共同利益,即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使人们能够更充分、更容易地实现自身的完善,首先取决于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遵守,因此,宗教自由权的保护涉及公民、民事当局、教会和其他宗教团体,根据它们各自的特殊性质,并考虑到它们对共同利益的各自义务。
保护和促进不可侵犯的人权是所有民事当局的基本职责。因此,民事权力必须切实承担起通过公正的法律和其他适当手段保障所有公民宗教自由的责任,并创造有利于宗教生活的条件,使公民能够有效地行使宗教权利、履行宗教义务,从而使社会本身能够享受到源于人类对上帝及其神圣旨意的忠诚所带来的正义与和平的福祉。
如果考虑到各民族的特殊情况,在社会法律秩序中给予宗教团体特殊的公民权利,那么就必须同时承认和尊重所有公民和宗教团体在宗教事务上的自由权利。
最后,民事当局必须确保公民的法律平等(这也是社会的共同利益)绝不会因宗教原因而受到公开或秘密的损害,因为在宗教信仰者之间不存在歧视。
由此可见,公共权力不能以胁迫、恐吓或其他任何手段强迫公民信奉或放弃任何宗教,也不能阻止任何人加入或离开宗教团体。尤其当以任何形式的武力消除或压制宗教时,无论是在全人类、特定地区还是特定群体中,都更加违背上帝的旨意以及人类和家庭的神圣权利。
宗教自由的界限
7. 宗教自由权是在人类社会中行使的,因此,它的行使须遵守某些规范它的规则。
在行使一切自由时,必须遵守个人和社会责任的道德原则:每个人和社会群体在行使自身权利时,都受道德法则的约束,必须顾及他人的权利、自身对他人的责任以及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必须以公正和人道的态度对待所有人。
此外,鉴于公民社会有权保护自身免受以宗教自由为幌子的侵犯,提供这种保护是公民当局的首要责任。然而,这种保护绝不能任意妄为,也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而必须依据符合客观道德秩序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对于有效保护所有公民的这些权利、维护这些权利的和平平衡、促进真正的公共和平(即在真正公正的前提下有序共存)以及维护公共道德至关重要。所有这些都构成公共利益的基本组成部分,并包含在公共秩序的概念之中。此外,社会必须遵守完整自由原则,即应尽可能广泛地承认人类的自由,并且只有在必要时才应在必要范围内加以限制。教育对于行使自由至关重要。
8. 我们这个时代的男性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他们的选择自由正面临被剥夺的危险。此外,还有不少人以自由为借口,拒绝一切服从,并且轻视应有的服从。
因此,梵蒂冈大公会议劝勉所有人,特别是那些负责教育他人的人,努力培养这样的人:尊重道德秩序,服从合法权威,热爱真正的自由;用自己的标准,根据真理来判断事物,以责任感来安排自己的行为,努力支持一切真理和正义的事物,并乐于与他人一起行动。
因此,宗教自由也应该被允许,以促使男性在社会生活中更加负责任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章
启示之光下的宗教自由
宗教自由的教义
它的根源深深植根于《启示录》。
9. 梵蒂冈大公会议在宣告人类享有宗教自由的权利时,其依据是人的尊严。几个世纪以来的经验使人类的理性对人的尊严需求日益清晰。此外,这一自由的教义根植于天主的启示,因此基督徒更应虔诚地遵守。虽然启示并未明确肯定在宗教事务上免受外力胁迫的权利,但它却充分展现了人的尊严,阐明了基督在履行信奉天主圣言的义务中对人类自由的诠释,并教导我们这位主的门徒在一切事上应当认识并遵循的精神。这一切都阐明了本宗教自由宣言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最重要的是,社会中的宗教自由与基督徒信仰行为的自由完全相符。
信仰行为的自由
10. 天主教教义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蕴含于天主圣言之中,并由教父们不断教导,即人信奉天主必须出于自愿,因此,任何人都不应被强迫违背其意愿接受信仰。因为信仰行为本身就是自愿的,人蒙救主基督救赎,并被耶稣基督召为义子,若非受天父的感召,将理性而自由的信仰恩赐献给天主,便无法信奉启示自身的天主。因此,排除任何人在宗教事务上的强加,完全符合信仰的本质。由此可见,宗教自由制度对于促进这样一种局面至关重要:人们可以轻易地被邀请加入基督信仰,自愿地接受它,并在生活的方方面面积极地宣扬它。
基督和使徒的行为
11. 上帝的确呼召人以心灵和真理事奉他,因此,他们受良心约束,但并非被迫。因为上帝顾及他所创造的人的尊严,人必须受自己的意志支配,享有自由。这一点在基督耶稣身上尤为明显,上帝藉着他完美地启示自己,并揭示他的道路。的确,基督,我们的老师和主,谦卑温柔,耐心地吸引并邀请门徒。他确实以神迹来支持和证实他的宣讲,以此激发和坚固听众的信心,但并非强迫他们。他当然责备那些听他讲道的人的不信,但将惩罚交托给上帝,留待审判日。当他差遣使徒到世上时,他告诉他们:“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马可福音 16:16)但祂知道麦子中也撒了稗子,便吩咐任凭麦子和稗子生长,直到末世收割之时。祂放弃了以政治弥赛亚和武力统治者的身份,宁愿称自己为人子,祂来“是为了服侍人,并且要舍命,作多人的赎价”(马可福音 10:45)。祂启示自己是完美的上帝仆人,“压伤的芦苇不折断,将残的灯火不熄灭”(马太福音 12:20)。祂承认世俗政权及其权利,命令人向凯撒纳税,但祂也明确警告,必须尊重上帝至高无上的权利:“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马太福音 22:21)。最终,祂在十字架上完成了救赎的工作,为人类赢得了救恩和真正的自由,完成了祂的启示。他为真理作见证,但他不愿用武力强迫那些反对他的人接受真理。因为他的国度并非靠武力捍卫,而是靠见证真理和聆听真理来建立,并因基督在十字架上所彰显的爱而增长,这爱吸引人们归向他。
使徒们受基督的言行教导,也遵循了同样的道路。从教会创立之初,基督的门徒就努力引导人们承认基督为主,他们并非使用与福音不符的强迫或诡计,而是主要依靠神话语的力量。他们坚定地向众人宣告救主神的计划,“祂愿意万人得救,明白真道”(提前2:4);但与此同时,他们也尊重软弱的人,甚至那些犯错的人,以此表明“各人要为自己向神交账”(罗14:12),并且必须顺服自己的良心。如同基督一样,使徒们始终致力于为神的真理作见证,他们敢于在民众和掌权者面前“满怀信心地传讲神的道”(徒4:31)。因为他们坚信福音本身就是上帝的大能,能拯救一切相信的人。因此,他们轻视一切“属血气的武器”,效法基督的温柔谦卑,传讲上帝的道,完全信赖福音的神圣力量,相信它能摧毁一切与上帝为敌的势力,引领人们信靠基督、顺服基督。使徒们如同主一样,承认合法的世俗权威:“没有权柄不是出于上帝的,”使徒教导说,并因此命令:“在上有权柄的,人人都要顺服他……”“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上帝的命令”(罗13:1-2)。同时,当世俗权力违背上帝的圣意时,他们也毫不畏惧地与之对抗:“我们必须顺服上帝,而不是顺服人”(徒5:29)。无数殉道者和信徒在漫长的岁月中,在世界各地,都追随了这条道路。
教会追随基督和使徒的脚步。
12. 因此,教会忠于福音真理,遵循基督和宗徒的道路,承认并促进宗教自由,认为这符合人类尊严和天主的启示。历代以来,教会始终保存并教导从圣父和宗徒那里传承下来的教义。虽然在天主子民的生活中,当他们经历人类历史的变迁时,有时会出现一些不太符合福音精神,甚至与之相悖的行为,但教会始终坚持任何人都不应被迫接受信仰的教义。
就这样,福音的激荡在人们的思想中持续了很长时间,并在几个世纪以来,极大地促进了人们更加充分地认识到自身尊严,并逐渐形成这样一种信念:在宗教事务中,这种尊严应该在不受任何人为胁迫的社会中得到维护。
教会的自由
13. 在关乎教会福祉乃至整个世俗社会福祉的诸多事物中,教会必须始终在任何地方得到维护,并免受一切不公正的侵害。其中,教会享有为人类救赎所需的行动自由,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是神圣的自由,是天主的独生子以宝血买赎后赐予教会的。教会的自由如此根植于教会,以至于任何反对教会自由的人都是在违背天主的旨意。教会的自由是教会与公共权力机构以及整个世俗秩序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
教会主张自身在人类社会中以及在任何公共权威面前享有自由,因为它是由主基督建立的属灵权威,并受神圣使命的感召,肩负着向全世界所有受造物宣讲福音的职责。同样,教会主张自身享有自由,因为它是一个由人类组成的团体,有权按照基督信仰的规范生活在公民社会中。
如今,在宗教自由成为常态的地方——不仅口头宣扬,也不仅法律认可,而且真正付诸实践——教会最终才能在法律和事实上获得稳定的地位,从而拥有履行其神圣使命所需的独立性。教会当局在社会中一直极力维护这种独立性。与此同时,基督徒信徒与其他所有人一样,享有不受阻碍地按照良心生活的公民权利。因此,教会的自由与宗教自由之间是和谐的,而宗教自由必须被承认为所有人和所有社群的权利,并在法律体系中得到保障。
教会的义务
14. 天主教会为了履行神圣的使命:“教导万民”(玛窦福音 18, 19-20),必须努力“使天主圣言得以传播和荣耀”(帖撒罗尼迦后书 3, 2)。
他恳切地请求他的所有儿女首先要“为万人恳求、祈求、祷告和感谢……因为这在我们的救主上帝面前是好的,可蒙悦纳的。他愿意万人得救,明白真道”(提前2:1-4)。
信徒们在塑造良知的过程中,必须勤勉地关注教会神圣而确凿的教义。因为根据基督的旨意,天主教会是真理的导师,其使命在于真实地宣扬和教导真理——基督,同时以教会的权威宣告和确认源于人性的道德秩序原则。此外,信徒们在与非信徒交往时,应当明智行事,并以“在圣神内,用真诚的爱,用真理的言语”(格林多后书 6:6-7)传播生命之光,满怀信心和使徒的热忱,甚至不惜流血牺牲。
门徒对导师基督负有重大的责任,要每日更深入地了解他从基督那里领受的真理,忠实地宣扬它,并勇敢地捍卫它,摒弃任何违背福音精神的手段。然而,与此同时,基督的爱德也敦促门徒以爱心、谨慎和耐心对待那些生活在错误或对信仰无知中的人。因此,我们必须兼顾对基督——那必须宣讲的赐予生命的圣言——的责任,以及人的权利和上帝通过基督赐予人类的恩典,这恩典邀请人类甘心乐意地接受并宣认信仰。
结论
15. 因此,显而易见,我们这个时代的人们希望能够在私下和公开场合自由地信奉宗教;而且,宗教自由在许多宪法中被宣布为一项公民权利,并在国际文件中得到庄严承认。
但是,有些政权虽然宪法承认宗教信仰自由,但公共当局却竭力阻止公民进行宗教活动,并使宗教团体的生活极其艰难和不安全。
神圣的教会大公会议欣然迎接这一时代的吉祥迹象,但悲痛地谴责这些令人遗憾的事实,并劝勉天主教徒,恳请所有人认真思考宗教自由的必要性,尤其是在当今人类大家庭的状况下。
显而易见,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日益增强,不同文化和宗教背景的人们联系更加紧密,个人责任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因此,为了建立和巩固人类之间的和平关系与和谐,必须在世界各地以有效的法律保障宗教自由,并尊重个人在社会中自由发展宗教生活的最高权利和义务。
愿上帝,万物之父,赐予人类大家庭,通过勤勉地遵守社会中的宗教自由,藉着基督的恩典和圣灵的力量,达到崇高而永恒的“上帝儿女荣耀的自由”(罗马书 8:21)。
本宣言中的每一项内容都令至圣大公会议的教父们感到满意。我们,凭着基督所赐予的使徒权柄,与各位可敬的教父们一起,在圣灵的感召下,批准、颁布并确立这些内容,并命令这些内容,经大公会议颁布后,应为荣耀上帝而予以公布。
1965年12月7日,罗马圣彼得大教堂。
我,保罗,天主教主教
